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等11個部門近日聯合印發《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就綠色礦山管理職責分工、建設與申報、評估與審核、支持政策、 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綠色礦山建設支持政策亮點紛呈。
《辦法》指出,礦山自納入綠色礦山名錄之日起,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林業等支持政策。對綠色礦山用地、用林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市、縣、鄉鎮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用地納入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合理安排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同等條件下,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給予綠色礦山占用林地定額支持。
《辦法》要求,采礦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先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屬于國有建設用地的,支持縣級以上政府采取協議的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向綠色礦山企業供應采礦用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采取入股、聯營,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形式與綠色礦山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協議。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支持綠色礦山建設成效顯著的市、縣(市區)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增加的耕地林地用于耕地林地占補平衡。
《辦法》強調,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綠色礦山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和50%的,分別按75%、50%征收環境保護稅。
《辦法》要求,鼓勵銀行機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積極拓寬抵質押物的范圍,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將綠色礦山企業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為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服務提供支撐。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中國礦業報)